cutepeggy 2008-9-6 08:57 PM
美國FBI舉報深圳盜版集團 涉案金額高達50億
[align=center][size=6][color=red][b]美國FBI舉報深圳盜版集團 涉案金額高達50億(圖)[/b][/size][/color]
新聞來源: 中國網 於September 04, 2008 20:33:14 敬請注意: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align]
[size=4][color=royalblue][b]核心提示:2007年,FBI向中國公安部通報,稱深圳一盜版集團盜版微軟公司的軟體,且70%銷往美國,涉案金額達7.5億美元。隨後,該團夥成員被抓獲。4日,該團夥11名案犯在深圳福田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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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大盜版集團的11名案犯昨日受審。他們製造的盜版軟體70%銷往美國[/align]
2007年初,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向中國公安部通報:“深圳存在一個從事生產、銷售大量高品質盜版軟體的集團。”
2007年7月6日,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深圳等地開展“夏至”行動,一舉破獲犯罪嫌疑人王文華、車庭鋒等人跨國生產、銷售盜版軟體,涉案金額高達7.5億美元的侵犯微軟知識產權犯罪團夥。昨天,其中的11名案犯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受審。
FBI舉報深圳有盜版集團
2007年初,FBI向中國公安部通報,稱深圳一個盜版集團盜版微軟公司生產的windowXP、office2007等軟體,其中70%銷往美國,引起了微軟公司的高度關注,其餘盜版軟體通過互聯網銷往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德國、新西蘭等地,涉案金額高達7.5億美元,FBI還提供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住址等相關資訊。
2007年7月6日,公安部直接指揮、美國FBI方面親臨現場,深圳市公安局出動68名民警,展開了代號為“夏至”的統一行動。隨後,王文華、車庭鋒等1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大量盜版軟體和其他贓物被繳獲。2008年1月14日,該案件被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一條龍生產還印防偽膜
他們具體是如何分工和作案的呢?據犯罪嫌疑人王文華昨天在法庭上交待,他一直在深圳從事販賣盜版軟體的活動,看到國外客戶對高品質盜版軟體的需求旺盛,有利可圖,便開始自己組織生產假冒美國微軟等公司的軟體。
他還交代了2007年3月的制假經過。當月,王文華將美國微軟公司WindowsXP專業版、WindowsXP家庭版、office2003為內容的三張節目源交給蕭壯雄,並要求蕭為其壓制15000張子盤。王文華與蕭壯雄談好每張子碟的價格是3.5元。
蕭壯雄隨後將三張節目源交給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的母盤車間主任馬繼偉,要馬將節目源制為母盤。馬繼偉在本公司的母盤生產線上完成母盤的製作後,將三張母盤以每張330元的價格回賣給蕭壯雄。蕭壯雄拿到母盤後又找到吳傳軍壓制子碟,數量是15000張,每張價格2.5元。吳傳軍接單後,再次轉手找到廖壯武,並談好以每張1.5元的價格用此三張母盤壓制15000張子碟。廖壯武按吳傳軍的要求找到某光碟生產廠壓制子碟。最後這些盜版子碟再經多人之手交到王文華手中。
之後,王文華指令他人在電腦中以美國微軟等公司的正版軟體為原型,設計光碟鐳射防偽膜圖案。隨後又將圖案和大批盜版子碟交給他人為其印製鐳射防偽膜並將防偽膜印在子碟上。最後由被雇用的許諾、許華靜二人在東莞的地下窩點內為盜版子碟燙印防偽膜。至此,盜版子碟製作完畢。
網上聯繫境外買家
涉嫌銷售侵權盜版碟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車庭鋒供述,他是從2004年11月開始從事出售盜版軟體活動的。
經查,從2004年開始,車庭鋒看到賣盜版軟體的利潤比較大,通過在互聯網發佈銷售盜版軟體廣告的方式吸引購買者,與境外購買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並洽談價錢,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車庭鋒即電話聯繫王文華購買,洽談好價格之後自己或指使車庭華向王文華提貨並付款。之後車庭華即將盜版軟體封裝好並郵寄給境外客戶,而境外客戶通過西聯匯款或者直接匯款的方式向車庭鋒付款。
證據充分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據瞭解,公安機關在在對13個涉案地點的搜查中,在王文華的三處倉庫內和張大安的一個倉庫內查獲大量盜版軟體光碟及盜版軟體說明書、包裝盒、防偽標籤和作案工具;在王文華、車庭鋒、張大安、蕭壯雄的住處以及王文華位於兩個電子市場的櫃檯搜出少量盜版軟體光碟、光碟母碟和生產、銷售記錄等犯罪證據;在某大廈地下車庫查獲王文華用於運送贓物的車輛一台。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文華、張大安等9人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結夥複製、發行他人電腦軟體,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車庭鋒、車庭華2人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結夥發行他人電腦軟體,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調查取證時間長,當日未作出判決。[/b][/size][/color]